第二书包网辣文 > 穿越小说 > 英联邦 > 中日议和条约
    注:《》包括《议和条约》9款,《附约》3款。中文本称“中1国”,日文本称“清1国”。

    大1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1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1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1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1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1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1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1国将出资赎回,因战争而暂被日1本接管的下开地方之权。

    第一、下开地方为奉天省南边地。赎金为三千八百万库平银。

    第二、台湾附属岛屿澎湖列岛。赎金为一千二百万两库平银。

    第三款

    中1国约将库平银一万三千万两交与日1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七次交完:第一次四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四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与前款所载之赎金平分五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三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1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四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三年半或不及三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四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1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1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1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以1前旧约旧章为准。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1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1庆府,

    江苏省苏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4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1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1庆府,

    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1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四、日1本臣民得在中1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第五款

    日1本军队见驻中1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到六个月内撤回;但须照附次款所定办理。

    第六款

    中1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1本军队暂停于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之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1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1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1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1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1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七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1国约将由日1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1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1本臣民,即行释放。

    第八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九款

    自本约奉大1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1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因两国历法不同,为方便查定年份与具体日期,定于西历1895年9月22日在天津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1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1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印)。

    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西历1895年8月31日,订于朝鲜平壤缮写两分。

    附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四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1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二十分之三,库平银三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1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1国四十里以内,为日1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1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1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1国官员管理。但敞若是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1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1895年8月31日,订于朝鲜平壤缮写两份。